郁南縣財政投資評審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郁南縣財政性資金投資的基本建設項目評審管理,規范郁南縣財政投資評審行為,加強財政支出管理,提高財政投資評審效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政府投資條例》(國務院令第712號)和《廣東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規定》(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205號)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郁南縣財政性資金投資的基本建設項目,涉及國家秘密及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辦法所稱財政性資金是指一般公共預算資金、政府性基金、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資金、財政專戶管理資金及其他納入財政管理的資金。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財政投資評審,是指縣財政部門組織對財政性資金投資的基本建設項目進行政策性、技術性、經濟性的評價審查行為。
第四條 縣財政投資評審業務由縣財政部門委托縣財政投資審核中心進行。
第五條 財政投資評審應遵循客觀、公正、規范、節約的原
則。堅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預算、預算控制結算的原則,
按照先概算、后預算、再結算、最后竣工財務決算的程序開展評審。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評審程序從其規定。
第六條 財政投資評審應保持獨立性和公正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干涉評審工作。
第七條 凡使用財政性資金的基本建設項目,財政投資金額大于30萬元的應接受財政投資評審;財政投資金額30萬元以下(含30萬元)的,由項目建設單位委托有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進行編制或評審,并將結果報縣財政投資審核中心備案。
第八條 財政投資評審的內容:
(一)項目預算、結算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時效性等;
(二)項目基本建設程序合規性和基本建設管理制度的執行情況;
(三)項目招標方式、招標情況、招標文件、各項合同等合規性;
(四)項目財政性資金的使用、管理情況;
(五)項目預算執行情況及項目實施過程中發生的重大設計變更及索賠情況;
(六)其他需要評審的內容。
第九條 財政投資評審的結果作為縣財政部門和相關單位調整預算、項目招標、核撥款項、辦理結算、批復工程竣工財務決算、交付資產及進行項目績效評價的依據之一。
建設單位應在收到預算評審結果后3個月內完成項目招標或簽訂施工合同。未完成的,應在期滿前15日內向縣財政部門申請延期。
第二章 評審工作職責
第十條 縣財政部門履行以下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財政投資評審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財政投資評審相關制度和規定;
(二)組織評審機構依法開展評審工作,并對其進行監督和管理;
(三)協調評審工作中各方關系;
(四)建立評審項目檔案管理體系,對評審項目有關資料和評審過程及其結果整理存檔。
第十一條 項目主管單位履行以下職責:
(一)對財政投資評審項目的送審條件進行初步審核;
(二)及時報送需財政投資評審的項目,并督促項目建設單位配合財政投資評審工作;
(三)根據縣財政部門評審報告的批復意見,督促項目建設
單位執行或整改。
第十二條項目建設單位履行以下職責:
(一)加強財政性資金投資基本建設項目的前期工作,保證
前期工作的深度達到規定要求。
(二)及時報送需財政投資評審的項目,在規定時間內向縣財政投資審核中心提供或補充評審所需資料及相關證明,并對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負責;
(三)在項目招標文件及合同中應明確以下內容:
1.進度款撥付總額不能超過合同價(不含補充合同及協議,下同)的80%,若建設規模縮小的,進度款撥付總額不能超過規模縮小后總造價的80%;
2.項目結算以縣財政部門批復的結算評審結果為依據。
(四)確認、執行財政投資評審結果。
第三章 評審工作程序
第十三條 項目送審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項目預算。項目送審以立項項目或若干子項目(包括需招標的新增部分)為單位,送審資料應符合縣財政投資評審要求,包括但不限于:
1.送審預算書必須由有資質的單位編制并由具體編制人員簽名確認;
2.送審金額不得超過概算書或縣政府批復文件內的相關金額;
3.施工圖紙必須由有資質的單位出具,施工圖紙按規定需經過圖審的必須提供圖審后的圖紙;
4.所有送審資料均需提供電子文件和書面文件,且送審電子文件與書面文件相符;
5.所有送審資料均需有建設單位主要負責人、分管領導和具體經辦人本人簽名并加蓋單位公章。
(二)項目結算。項目應在施工完成后1個月內申請竣工驗收,并且在通過驗收后3個月內送縣財政部門評審,送審資料應符合縣財政投資評審要求,包括但不限于:
1.送審結算書必須由有資質的單位編制并由具體編制人員簽名確認;
2.送審金額不超合同價;送審金額超出合同價時,須有項目建設單位書面說明并經主管部門批準,送審金額超合同價10%的還需經縣政府同意;
3.所有送審項目均需提供竣工圖紙和施工前、施工過程中、施工后的現場照片;
4.所有送審項目均需提供竣工驗收資料,包括竣工驗收報告、竣工驗收備案表及相關竣工驗收檢驗、檢測資料等;
5.竣工圖紙、變更和簽證資料與現場相符;
6.所有送審資料均需提供電子文件和書面文件,且送審電子文件與書面文件相符;
7.所有送審資料均需有建設單位主要負責人、分管領導和具體經辦人本人簽名并加蓋單位公章。
第十四條 評審受理:
縣財政投資審核中心按第十三條規定檢查送審項目的資料,符合要求的予以接審,不符合要求的出具不予受理評審的通知,由建設單位按要求整改或完善資料后再送審。
第十五條 評審程序:
(一)縣財政投資審核中心根據現行法律法規、操作流程對受理的項目進行評審,經初審、現場踏勘、復核、復審后出具評審意見。
(二)項目建設單位應自收到評審意見之日起25個工作日內反饋同意、不同意或部分同意的意見。逾期未提出反饋意見的,視為同意。反饋意見為部分同意或不同意的,項目建設單位應清晰詳細列明不同意的意見,并向縣財政投資審核中心提供相關具體證明依據,否則,視為無效意見,不影響財政投資評審結論的認定。需補充完善資料的,應在反饋時限內補充完畢,存在較大爭議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由縣財政投資審核中心報縣財政部門協調處理。
(三)縣財政投資審核中心根據項目建設單位的反饋意見對評審意見進行核對和調整,經縣財政部門批準后出具評審報告。
(四)項目主管部門和項目建設單位按照縣財政部門批復的評審結果執行或整改。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按規定應進行財政投資評審而未進行的項目,縣財政部門將不予安排資金或支付工程款。
第十七條 已施工或施工完畢的項目,縣財政部門原則上不再進行預算評審。
第十八條 建設單位將送審資料交由非建設單位工作人員送審的,縣財政部門不予受理。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縣財政部門原則上將不予受理該項目的結算評審工作:
(一)項目預算、招標文件、施工合同應接受財政投資評審而未送審的;
(二)現場簽證及設計變更未按相關規定執行的。
第二十條 項目正式受理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縣財政部門可作退審處理:
(一)項目建設單位未在規定時間內補充資料或補充資料不夠完善的;
(二)項目建設程序上存在重大違規問題的;
(三)項目建設單位無法在規定時間內配合完成評審工作或組織協調其他單位配合不力的。
項目自退審之日起3個月后方可重新送審。
第二十一條 對預算評審偏差率超過30%和結算評審審減率超過20%的項目,縣財政部門可將評審情況上報縣政府并通報項目主管部門。
計算公式:評審偏差率=(審增金額+審減金額)/評審審定金額×100%;評審審減率=(送審金額-評審審定金額)/送審金額×100%。
第二十二條 對拒不配合、隱匿實際情況或阻撓財政投資評審工作的建設單位,縣財政部門可暫緩下達項目財政性資金預算或暫停撥付財政性資金。
第二十三條 在項目評審過程中,因項目建設單位反復修改圖紙、增減項目建設內容等原因,造成評審工作重復和評審費用增加的,縣財政部門可在項目主管部門、項目建設單位的部門預
算中扣減增加的評審費用。
第二十四條 項目建設單位及其人員如與其他單位或相關人員互相串通,提供虛假資料,騙取財政資金以及發生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縣財政部門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予以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項目建設單位及其他相關單位有下列行為之
一的,由相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單位責任人和直接人員的行政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規批準投資估算、初步設計概算、工程預算、工程結算和竣工財務決算的;
(二)強令或授意項目有關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
(三)因故意或過失造成重大損失的;
(四)以化整為零或以其他方式規避財政投資評審的;
(五)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第二十六條 評審機構在財政投資評審過程中,有違反財政法律法規行為的,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二十七條 相關單位和個人有權向財政、紀委監委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檢舉財政投資評審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受理部門應當依法依規查處。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以往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上級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解讀文件鏈接:《郁南縣財政投資評審監督管理辦法》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