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2023年1月,郁南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相關線索摸排,依法對位于郁南縣建城鎮大歷村內的一家涉嫌無證生產花生油的小作坊立案調查。
經查,該小作坊經營者租用建城鎮大歷村某房屋作為生產經營場所,并購進電加熱炒料機、濾油機、豆麩提升機、壓榨機、白色塑料油罐等生產工具、設備和包裝原料,在未領取和取得《營業執照》、《食品生產許可證》或《廣東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登記證》的情況下擅自進行花生油生產加工經營活動,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和《廣東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郁南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責令小作坊經營者立即改正違法行為,沒收其違法所得及相關生產經營設備,并對小作坊經營者處于行政處罰5000元的決定。
【法律分析】1.《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十條“申請人應當根據市場主體類型依法向其住所(主要經營場所、經營場所)所在地具有登記管轄權的登記機關辦理登記?!焙偷诹畻l“未經設立登記從事一般經營活動的,由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責令關閉停業,并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p>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違法行為。”;
3.《廣東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第八條第一款規定“食品小作坊實行登記管理。食品小作坊在生產加工前應當向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食品小作坊登記證?!焙偷谒氖藯l第一款的規定:“違反本條例第八條和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記證或者生產食品小作坊登記證載明的品種范圍外食品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以及用于違法生產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食品貨值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貨值超一萬元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下十倍以下罰款?!?/p>
【案例啟示】食品生產經營者從事經營活動需領取《營業執照》,涉及食品生產行為的必須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或《廣東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登記證》。市場監管部門一直以來把查處取締無證無照生產經營行為作為維護市場秩序、保障群眾消費安全的一項重要任務,發現違法行為一律予以關停、取締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給予處罰或移送相關職能部門,涉及犯罪的一律移交公安機關。
【消費警示】無證食品小作坊多藏匿于隱蔽的工廠或農村,且場所設備簡陋,衛生狀況差,所生產經營的食品質量無法保證。在此,郁南縣市場監管局作提醒如下:食品經營者應當從合法渠道采購食品,進貨時應履行進貨查驗義務,確保所經營的食品進貨來源清楚合法、食品安全有保障;消費者在進行食品采購時應選擇可溯源食品,如發現相關違法線索,可撥打7332315或12315、12345等進行投訴舉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