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促進節約集約用地,推動產業結構轉型升級,加快實施“三舊”改造,提升“三舊”改造水平,根據《國土資源部關于印發〈關于深入推進城鎮低效用地再開發的指導意見(試行)〉的通知》(國土資發〔2016〕147號)、《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提升“三舊”改造水平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通知》(粵府〔2016〕96號)、《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深化改革加快推動“三舊”改造促進高質量發展的指導意見》(粵府〔2019〕71號)、《云浮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云浮市“三舊”改造管理辦法的通知》(云府辦〔2019〕18號)等政策法律法規,結合本縣實際,我局草擬了《郁南縣“三舊”改造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對該辦法進行公示,廣泛征求社會各界的意見。
一、公示內容
《郁南縣“三舊”改造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二、公示時間
7天,2019年12月11日至2019年12月17日。
三、公示方式
在郁南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進行公示(http://m.guanyashoes.com/)。
四、書面意見可郵寄至郁南縣“三舊”改造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地址:郁南縣都城鎮江濱東路28號縣自然資源局“三舊”改造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或通過電子郵件發至yngtzyydg@163.com。
五、聯系電話:何先生 0766-7330658。
郁南縣“三舊”改造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2019年12月11日
郁南縣“三舊”改造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節約集約用地,推動產業結構轉型升級,加快實施“三舊”改造,提升“三舊”改造水平,根據《國土資源部關于印發〈關于深入推進城鎮低效用地再開發的指導意見(試行)〉的通知》(國土資發〔2016〕147號)、《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提升“三舊”改造水平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通知》(粵府〔2016〕96號)、《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深化改革加快推動“三舊”改造促進高質量發展的指導意見》(粵府〔2019〕71號)、《云浮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云浮市“三舊”改造管理辦法的通知》(云府辦〔2019〕18號)等政策法律法規,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三舊”改造是指由人民政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使用權人或者其他符合規定的主體,依據相關政策法規和本辦法規定,在確定的改造范圍內,對舊廠房、舊村莊(居)、舊城鎮中的低效存量建設用地進行整治、改善、重建、活化、提升及成片連片開發等活動。
本縣行政區域范圍內的“三舊”改造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實施“三舊”改造,應當遵循“政府引導,市場運作,明晰產權,保障權益,統籌規劃,有序推進,節約集約,提高效率,尊重歷史,客觀公正”的原則,采用多種“三舊”改造方式,合理協調公民、企業、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政府的利益關系,既促進經濟發展,又確保社會穩定。
第四條 “三舊”改造項目作如下分類:
(一)根據現狀用途的不同,“三舊”改造項目分為舊廠房改造、舊村莊(居)改造和舊城鎮改造三類。
(二)根據實施方式的不同,“三舊”改造項目分為政府組織實施類和自行改造類。
1.政府組織實施類:由政府進行拆遷補償后收回儲備公開出讓,或者政府在確定開發建設條件的前提下,通過公開方式確定項目主體,由其落實拆遷補償后實施改造。
2.自行改造類:包括由權利主體自行實施、市場主體單獨實施、合作實施。
(三)根據改造模式的不同,“三舊”改造項目分為拆除重建類、綜合整治類、功能改變類、生態修復類、局部加建類及歷史文化保護類。
第五條 縣級人民政府是“三舊”改造工作的第一責任主體,成立縣“三舊”改造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統籌、指導、督促、檢查本縣“三舊”改造工作。
“三舊”改造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三舊”改造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三舊”改造工作統籌和協調工作。
第六條 縣自然資源局是縣“三舊”改造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制訂本縣“三舊”改造相關配套政策和規范性文件,審議并協調處理“三舊”改造中的重大問題;負責指導、協調本縣“三舊”改造工作;負責統籌縣人民政府主導的“三舊”改造項目的工作實施;負責本縣“三舊”改造標圖建庫、土地報批、改造方案的上報審查等工作。
縣級自然資源局是本行政區域“三舊”改造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三舊”改造的具體實施工作。
第七條 發展改革、工信、財政、生態環境、住建、農業農村、稅務等相關職能部門應當在職權范圍內做好“三舊”改造行政管理和服務工作。
第八條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應當配合各級“三舊”改造行政主管部門做好“三舊”改造相關工作,對項目實施進行監督,共同維護“三舊”改造活動的正常秩序。
第二章 “三舊”改造范圍和標圖建庫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列入“三舊”改造范圍:
(一)城市市區“退二進三”產業用地。
(二)城鄉規劃確定不再作為工業用途的廠房(廠區)用地。
(三)國家產業政策規定的禁止類、淘汰類產業的原廠房用地。
(四)不符合安全生產和環保要求的廠房用地。
(五)布局散亂、條件落后、規劃確定改造的城鎮和村莊。
(六)列入“萬村土地整治”示范工程的村莊等。
(七)政策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條 納入“三舊”改造標圖建庫的地塊應當以宗地為基本單元。符合入庫標準的地塊可分為一般情形和特殊情形兩種類型。
(一)一般情形,具體包括:
2009年12月31日前已建設使用,地塊上蓋物基底面積占入庫單元地塊面積比例達30%以上,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經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以下簡稱“二調”)和最新的土地利用現狀圖認定為建設用地,布局散亂、利用不充分、用途不合理、規劃確定改造的低效存量建設用地。
(二)特殊情形,具體包括:
1.“二調”土地利用現狀圖或者最新的土地利用現狀圖中認定為非建設用地,但實地在2009年12月31日前已經建設使用且符合上蓋物占地比例要求的,且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可以按規定納入標圖建庫范圍。
2.屬于生態修復類改造項目,規劃用途為非建設用地的,如符合上蓋物占地比例等其他要求,且能提供相關主管部門出具的項目屬于生態修復類型的證明材料,可以按規定納入標圖建庫范圍。
3.符合邊角地、夾心地、插花地的地塊(以下簡稱“三地”)及超標“三地”要求的,該“三地”可不受上蓋物基底面積占入庫單元地塊面積30%比例的限制,可以單獨申請或者與主體地塊一并申請納入標圖建庫范圍;該“三地”與主體地塊一并申請納入標圖建庫范圍的,主體地塊需符合有關入庫要求。
4.上蓋物占地比例符合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土地供應法律文書等載明的規劃條件(規劃條件或者建筑密度須明確規定上蓋物占地比例下限),且不屬于經認定的閑置土地及空地,可以不受上蓋物基底面積占入庫單元地塊面積30%比例的限制。
5.上蓋物基底面積占入庫地塊面積比例不足30%的,經原土地權利人自愿申請,可以按照2009年12月31日前上蓋物占地面積和30%比例返算確定可以納入標圖建庫的用地面積。或者改造后用于建設教育、醫療、養老、體育等公益性項目的,也可以納入標圖建庫范圍。
6.在舊村莊(居)和舊城鎮改造中,宗地數量多且面積小的,可以將相鄰多個宗地作為整體入庫。將相鄰多個宗地整體入庫的,可以整體核算上蓋物占地比例,但不得包含已認定為閑置土地的地塊;對無合法用地手續的地塊,應按照歷史用地協議約定的用地范圍、規劃功能單元、道路、河流及產權邊界等因素合理確定入庫地塊范圍。
第十一條 “三舊”改造標圖建庫實行動態調整,以縣級為單位,每季度末將本行政區域擬調整完善的“三舊”改造標圖建庫數據,報市“三舊”改造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后,納入我縣“三舊”改造地塊數據庫。市“三舊”改造行政主管部門按年度(每年12月底前)將調整完善后的“三舊”改造地塊數據庫一次性報送省自然資源廳備案。
“三舊”改造標圖建庫數據調整應當符合省、市有關標準、規定,縣級政府對涉及增補入庫的地塊應當進行實地核查,擬調整項目入庫前應當將項目信息在相關政府網站上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二條 符合標圖建庫條件,改造條件成熟、改造需求迫切的地塊,申報材料經縣級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后,由縣級“三舊”改造行政主管部門報市“三舊”改造行政主管部門審查,經審查同意納入標圖建庫范圍的,方可按程序報縣人民政府辦理土地征收手續。
第三章 規劃與計劃管理
第十三條 實施“三舊”改造項目應當編制“三舊”改造專項規劃、“三舊”改造年度實施計劃、“三舊”改造單元規劃和“三舊”改造項目實施方案。“三舊”改造單元規劃主要適用于拆除重建類項目。未列入“三舊”改造專項規劃的,又符合現行縣城總體規劃及經批準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地塊,可以按相關程序實施“三舊”改造。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三舊”改造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改、住建等部門,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以及城市總體規劃等編制或者修編“三舊”改造專項規劃。
“三舊”改造專項規劃內容包括“三舊”改造重點區域和范圍、目標、功能定位、劃定成片連片改造區域,改造后土地用途安排、保障措施等。“三舊”改造專項規劃應當注重各類規劃的對應銜接,充分預留產業發展用地、生態建設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促進城市功能完善和產業轉型升級。
“三舊”改造專項規劃由縣級人民政府統一領導,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編制,經縣級人民政府審核后,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實施,并抄送省自然資源廳備案。
若因實際情況確需對“三舊”改造專項規劃作局部調整或者修改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同意。
第十五條 “三舊”改造年度實施計劃依據“三舊”改造專項規劃編制,內容包括“三舊”改造年度目標、項目安排、改造方式、完善用地手續計劃、投資預算,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相銜接。
縣城區“三舊”改造年度實施計劃由縣(市)人民政府批準實施,并抄送市自然資源局備案。
第十六條 “三舊”改造項目在納入經批準的年度實施計劃后,涉及控規調整的或者控規未覆蓋的,申報主體可以委托具備相應城鄉規劃設計資質的規劃編制單位編制改造單元規劃;不涉及控規調整的,不需要編制改造單元規劃,可以按已批控規直接編制項目實施方案。
第十七條 “三舊”改造單元規劃的編制應當以改造單元為基本單位,一個改造單元內可以包括一種或者多種改造類型,也可以包括一個或者多個改造項目。改造單元的劃定應當符合本市“三舊”改造單元規劃編制相關技術規定要求,并符合以下標準:
(一)改造單元原則上應當位于專項規劃確定的重點改造區域范圍內,可以結合實際情況進行適當修正。
(二)改造單元應當是一個完整的功能單元,原則上應當與已批控制性詳細規劃劃定的街坊相一致。如需進一步細分的,應當以城市道路為邊界并做出說明。
(三)改造單元內涉及權屬邊界參差的地塊,可以通過土地歸宗、騰挪、置換等方式進行邊界優化,保證改造單元完整性和獨立性。
(四)改造單元的用地面積原則上應當不小于3畝。改造單元內以拆除重建為主,可以結合綜合整治、功能改變、局部改擴建、歷史建筑修繕、生態修復進行整體實施。
(五)改造單元內應當包含完整的規劃獨立占地的城市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或者其他城市公共利益項目用地。屬于“工改商”的自行改造項目,應當將不低于改造單元面積的15%無償移交給政府用于公益性項目建設。屬于非“工改商”的自行改造項目,城鄉規劃或者其他相關規定有要求的,從其規定。
(六)實際已建但不符合“三舊”改造標圖建庫要求的,可以納入改造單元一并改造,但劃入面積不得超過改造單元總面積20%。
(七)改造單元無法達到上述要求的,基于鼓勵產業轉型升級、完善公共設施等其他原因,確需劃定改造單元的,應就改造單元邊界進行論證說明,重點闡述改造單元周邊用地的現狀情況及規劃安排。
第十八條 “三舊”改造單元規劃的編制主要包括以下內容,具體編制內容要求按本市“三舊”改造單元規劃編制相關技術規定執行:
(一)改造單元范圍劃定以及劃定范圍內改造項目的具體范圍、改造目標、改造模式、開發時序和規劃控制指標。
(二)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和其他用地的功能、產業方向及布局。
(三)基于交通承載力、基礎設施及公共服務設施承載力、人居環境承載力、經濟平衡等綜合測算基礎上的容積率論證方案。
(四)改造單元所在街坊范圍內公益性設施整體統籌方案、建設容量總體平衡方案。
(五)城市設計指引。
(六)規劃功能、交通影響評價、市政工程設施、公共服務設施等專項/專題研究。
第十九條 “三舊”改造單元規劃應當以經批準的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三舊”改造專項規劃以及控制性詳細規劃等為依據編制。
縣城區的“三舊”改造單元規劃,由縣“三舊”改造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審查通過后,將“三舊”改造單元規劃草案及審查意見提交縣城鄉規劃委員會審議,并根據審議意見修改完善后報縣人民政府審批。
經批準的“三舊”改造單元規劃可以覆蓋原控制性詳細規劃;對控制性詳細規劃未覆蓋的區域,編制的“三舊”改造單元規劃,按照控制性詳細規劃審批程序批準后,可以作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實施。
“三舊”改造單元規劃應當進行批前公示,批前公示在項目所在地公開場所和政府門戶網站平臺等進行,批準結果應當通過相同的渠道對外公布。
經批準的單元規劃是出具規劃許可、實施相關規劃建設管理的依據。
第二十條 項目實施方案應依據“三舊”改造專項規劃、“三舊”改造單元規劃和有關技術規范要求進行編制,主要包括改造地塊基本情況、規劃情況、土地利用現狀情況、協議補償方案、拆遷安置方案、土地擬改造情況、分期建設方案、公益性設施及用地建設移交方案、實施主體形成方案、完善歷史用地方案等編制要點內容。
涉及到舊城鎮、舊村莊(居)改造的,還應當編制社會風險評估報告后方可啟動項目改造實施工作。
第二十一條 項目實施方案由改造主體負責編制,經“三舊”改造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相關部門審核后,報有批準權的市、縣(市)人民政府審批。
涉及完善集體建設用地手續并轉為國有建設用地的“三舊”改造項目,可以將項目實施方案以及完善集體建設用地手續材料、轉為國有建設用地材料一并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經批準的項目實施方案是指導項目實施和辦理完善土地征收手續、集體建設用地轉為國有建設用地的依據。
第四章 分類推進“三舊”改造
第二十二條 舊城鎮改造可以分為以下兩種方式:
(一)政府組織實施,政府進行拆遷補償后收回儲備公開出讓,或者通過公開方式選定項目實施主體。
(二)市場主體實施改造,全部權利人通過簽訂搬遷補償協議將房地產權益轉移到單一市場主體后由其實施改造。
第二十三條 舊城鎮改造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確定申報主體。
(二)由申報主體開展居民意愿征詢,按《物權法》規定經權利主體同意后,申報主體按相關要求申報并編制“三舊”改造單元規劃。
(三)政府按程序分別進行審批并公示。
(四)申報主體按相關要求編制實施方案,其中應包含補償方案形成表決稿,按《物權法》規定經權利主體表決同意,按相關程序進行報批。
(五)申報主體與改造戶數《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簽訂達100%,則按相關程序進行實施主體資格確認,與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簽訂監管協議。
(六)實施主體申辦協議出讓供地手續。
(七)實施主體按實施方案和建設程序實施。
經改造范圍內90%以上住戶(或者土地權屬人)表決同意,在確定開發建設條件的前提下,也可以由政府通過招拍掛等方式選定市場改造主體,將拆遷和改造交由市場改造主體實施,縣(市)人民政府作為征收主體,改造主體出資,完成征收補償后,政府與市場改造主體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第二十四條 舊村莊(居)改造可以分為以下三種方式:
(一)政府組織實施。由政府負責對土地開展征收、拆遷、平整及村民住宅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物業復建安置補償等相關工作,經整理的土地納入儲備后實施公開出讓或者用于市政公共設施建設,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不參與土地出讓收益分成;在確定開發建設條件的前提下,政府通過招標等公開方式出讓土地,由中標人或者競得人實施拆遷工作。
(二)自行改造。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其全資子公司根據批復的項目實施方案落實拆遷補償安置后自行實施。
(三)合作改造。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通過農村集體資產交易平臺或者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公開選取并表決確定合作主體,簽訂項目合作改造協議后由其實施。或者村集體公開選取并表決確定市場改造主體,與市場改造主體共同成立合作公司(或者合資公司)實施。
自行改造或者合作改造的,可以直接出讓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由其成立的全資子公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與公開選擇的市場主體成立的合作公司、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與公開選擇的合作主體約定作為開發建設單位的一方;仍保留集體用地性質的,不得用于商品住宅開發。
第二十五條 舊村莊(居)改造項目在納入年度實施計劃后,由改造主體委托有測繪資質的機構開展基礎數據調查工作,調查項目范圍內土地、房屋、人口、經濟、產業、文化遺存、公建配套及市政設施等現狀基礎數據,并經“三舊”改造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公示,公示無異議后作為編制“三舊”改造單元規劃及項目實施方案的依據。
第二十六條 舊村莊(居)改造項目應按照以下規定征求改造區域內村民的意見:
(一)申請改造階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擬定改造意向書(含改造方式及模式)征求村民意見同意后,可以申請改造。
(二)引入合作企業階段:合作企業應當通過農村集體資產交易平臺或者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由成員表決同意后確定。
(三)項目實施方案編制階段:依據經批準的“三舊”改造單元規劃編制項目實施方案,項目實施方案(含拆遷補償安置方案)由成員表決同意后,經縣級“三舊”改造行政主管部門審核通過后報市、縣(市)人民政府批準。
(四)項目實施階段:項目實施方案審批確定后,縣級人民政府組織村集體簽訂補償安置協議。對于住宅房屋可以分期簽訂補償安置協議,每一期應當征得權屬人同意和簽約后方可啟動房屋拆除工作。
征求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意見的程序應該依照《物權法》《廣東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
第二十七條 舊村莊(居)改造涉及村民住宅復建總量確定的,按照“棟”或者“戶”兩種方式進行核定。在滿足一戶一宅前提下,以“棟”方式核定,住宅復建總量按照每棟村民住宅建筑面積280平方米乘以改造范圍內合法的村民住宅總棟數,或者以合法村民住宅建筑基底總面積的3.5倍,并以不超過總量10%的比例上浮后核定;以“戶”方式核定的,住宅復建總量按照每戶280平方米乘以改造范圍內的總戶數進行核定,“戶”的核定標準按照本縣村莊規劃建設管理的相關規定執行。
對于無合法證明,但符合一戶一宅政策的生活房屋或者屬于1986年12月31日前可以補辦相應手續的歷史建筑,可以參照合法住宅建筑的核定標準給予核定;對于不符合前述情形的無合法證明住宅,不予核定。
第二十八條 舊村改造涉及集體經濟組織物業復建總量確定的,按集體經濟組織合法建筑面積1∶1核定復建量。對2009年12月31日之前建設的違法建筑,按照保障改造后集體經濟物業收入不降低的原則折算準予復建的總量;對2009年12月31日之后建設的違法建筑,不予核定。
第二十九條 舊廠房改造的實施方式分為政府組織實施、自行改造、選定市場改造主體改造三類。
(一)政府組織實施:政府通過征收、征用、收購、收回等方式,獲得舊廠房土地所有權或者土地使用權后實施改造。
(二)自行改造:項目單一權利主體(含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自行實施;多個權利主體將房地產權益轉移到其中一個權利主體后由其實施。
(三)選定市場改造主體改造:權利主體通過以房地產作價入股、簽訂搬遷補償協議、聯營、收購歸宗等方式將房地產權益轉移到非原權利主體的單一市場改造主體后由其實施;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通過農村集體資產交易平臺公開選取的市場改造主體并簽訂改造協議后由其實施。
第三十條 對可能產生土壤污染的工業企業遺留場地實施改造時,應當開展必要的土壤環境調查和風險評估工作后方可進行土地出讓,確保土壤環境質量符合后續開發利用要求。
第五章 地價計收與收儲補償
第三十一條 “三舊”改造涉及收回或者收購土地的,可以用貨幣方式向原使用權人補償或者支付收購款,也可以置換方式為原使用權人重新安排用地。置換的土地其使用權價額折抵不足的,可以貨幣補齊。
第三十二條 本縣“三舊”改造涉及補繳地價款的,按下列標準補繳:
(一)調整用途補繳地價。調整用途的,需補繳地價款等于新、舊用途樓面地價之差的50%乘以建筑面積。新、舊用途樓面地價均為估價期日的正常市場價格。
工業用地(包括工業性質的綜合用地)調整用途的,按新用途樓面地價乘以新用途建筑面積,減去現狀工業用地價格后差額的40%補繳地價款。不調整原用途,提高容積率且不延長使用年限的,不再增繳土地價款。
(二)“三舊”改造項目(包括縣屬企業,非縣屬國有、集體企業,個人或者個體(私營)企業)涉及原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補辦出讓手續的,按新設定規劃建設條件下的出讓土地使用權正常市場價格的40%補繳地價款。
(三)舊村莊(居)改造項目中涉及集體建設用地改變為國有建設用地的或者舊城鎮改造項目,按照改變后的土地用途的市場評估價的20%補繳地價款。
第三十三條 城鎮規劃區的舊廠房、舊城鎮涉及將工業用地等土地用途改變為經營性用地,國有土地使用權由當地政府依法收回的,所得出讓純收益按不高于60%比例用于補償原土地權利人。或者在舊村莊(居)改造中,涉及征收農村集體建設用地進行經營性開發的,也可以按不高于土地出讓純收益的60%補償原土地權利人。
第六章 用地處理與土地供應
第三十四條 納入“三舊”改造范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三舊”改造專項規劃、沒有合法用地手續且已使用的建設用地,用地行為發生在1987年1月1日之前的,由市、縣(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出具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審核意見書,依照原國家土地管理局1995年3月11日發布的《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進行確權后,辦理國有建設用地確權登記發證手續。
第三十五條 納入“三舊”改造范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但沒有合法用地手續,已實際使用的集體建設用地,改造后仍保留為集體土地性質的,且用地行為發生在1987年1月1日之前的,參照第三十五條規定直接辦理集體建設用地確權登記發證手續。
用地行為發生在1987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之間的,且土地權屬清晰,無爭議,落實處理(處罰)后完善集體建設用地手續。2009年12月31日之后發生的違法用地不適用本條規定完善集體建設用地手續。
“三舊”改造項目涉及完善集體建設用地手續的,由縣級“三舊”改造行政主管部門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核后,報市“三舊”改造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審查同意后,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第三十六條 “三舊”改造項目范圍內沒有辦理合法用地手續但已實際使用的歷史建設用地,且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按土地現狀申請完善征收手續:
(一)已納入“三舊”改造地塊標圖建庫范圍,已組織編制“三舊”改造項目實施方案的。
(二)土地權屬清晰,無爭議;用地行為發生在1987年1月1日之后、2009年12月31日之前的,已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農戶簽訂征地協議并進行補償,且未因征地補償安置等問題引發糾紛、迄今被征地農民無不同意見的。
(三)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的。
(四)在最新的土地利用現狀圖上顯示為建設用地的。
(五)已按用地發生時的土地管理法律及政策規定落實處理(處罰)的。
第三十七條 “三舊”改造項目涉及完善土地征收手續的,由縣級“三舊”改造行政主管部門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核后,報市“三舊”改造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審查同意后,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第三十八條 用地行為發生時,法律、法規和政策要求聽證、辦理社保審核和安排留用地的,按規定辦理;沒有要求聽證、辦理社保審核和安排留用地的,在提供有關歷史用地協議或者被征地農村集體同意的前提下,可以不再舉行聽證、辦理社保審核和安排留用地。
第三十九條 納入“三舊”改造規劃的舊村莊(居)改造,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要求將其村莊建設用地改變為國有建設用地的,在符合下列條件的前提下,可以向縣級“三舊”改造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一)該村莊建設用地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規模范圍內,且符合城鄉規劃的。
(二)納入“三舊”改造年度實施計劃的。
(三)土地權屬清楚,無爭議的。
(四)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按《廣東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規定》經表決同意的。
第四十條 村莊建設用地改變為國有建設用地的申請應當征求村(居)民委員會同意,由縣級“三舊”改造行政主管部門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核后,報市“三舊”改造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審查同意后,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第四十一條 用地行為發生在1987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之間的,在完善歷史用地手續時,應當按用地發生時的土地管理法律政策進行處理(處罰)。
第四十二條 “三舊”改造中涉及的“三地”,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的,可以依照有關規定一并納入“三舊”改造范圍。一并納入改造的“三地”,累計面積占所在“三舊”改造項目用地總面積的比例不超過10%。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前提下,可以通過土地位置調換等方式,對原有存量建設用地進行調整使用。
第四十三條 “三舊”改造中涉及的“三地”,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的前提下,由改造主體提出申請,按下列方式分類處理:
(一)“三地”為國有建設用地的,經“三舊”改造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按照協議方式辦理出讓手續。
(二)“三地”辦理農用地轉用或者土地征收手續的,由各地納入批次用地依法報批,或者與主體地塊一并組卷上報。
(三)涉及土地征收的,經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表決同意,可以不再舉行聽證、辦理社保審核和安排留用地。
(四)需完善征收手續的“三舊”改造涉及的“三地”為集體建設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三地”納入需完善征收手續的“三舊”項目實施方案,予以說明,一并上報。
第四十四條 “三地”面積大于3畝,或者累計面積超過項目主體地塊面積(不含“三地”面積)10%,且原則上不超過20%,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的,可以將其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報批材料,連同由縣級人民政府對申報地塊的相關說明(包括是否符合“三地”定義、圖形特征、單塊面積、累計面積占改造項目主體地塊用地面積比例、是否可以單獨出具規劃要點、是否符合相關規劃、納入改造范圍的必要性、社會經濟預期效益等)一并報市人民政府根據個案處理原則進行審批。超標“三地”屬于國有建設用地,且主體地塊的項目實施方案已經有批準權機關批準的,市人民政府也可以根據個案處理原則進行審批。
第四十五條 涉及“三舊”改造的供地,屬政府收購儲備后再次供地的,應當以招標、拍賣、掛牌等公開方式出讓,其余可以協議方式出讓。以協議方式出讓的,應當履行地價評估、集體決策、結果公示程序,根據市場價格綜合確定出讓底價。
第四十六條 舊廠房、舊城鎮改造涉及將工業用地等用途改變為商業、旅游、娛樂和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地的自行改造項目(以下稱“工改商”項目)均應當移交公益性用地,并在控制性詳細規劃或者“三舊”改造單元規劃中給予落實。
第四十七條 原權利人應當在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之前,按照控制性詳細規劃或者“三舊”改造單元規劃的要求,將該改造單元用地總面積15%的土地無償移交給政府,用于城市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建設或者其他公益性項目建設,并負責對移交范圍內原有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進行拆除。
移交的公益性用地應當為國有建設用地,移交人不需為移交的公益性用地補繳土地出讓金。
未按上述規定移交公益性用地的,不予辦理供地手續。
第四十八條 對改造地塊所在的控制性詳細規劃或者單元規劃未提出預留公益性用地要求,或者改造面積較小,無法提供有效的公益性用地等情形的,可以按公益性用地用途評估后,補繳與應當移交用地等價的土地價款,或者通過無償移交城市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或者其他公益性項目建筑面積,根據其占項目總建筑面積的比例折抵應移交的用地面積。對改造地塊所在的控制性詳細規劃要求落實的公益性用地比例超出本辦法關于公益性用地無償貢獻的比例要求,超出部分容積可以轉移至開發建設地塊范圍內。
第四十九條 按本辦法第四十六條、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規定無償移交公益性用地或者公益性建筑面積的,改造主體應當按照以下程序和要求完成移交工作:
(一)改造主體應當在“三舊”改造項目實施方案中制定公益性用地移交方案,主要內容包括移交主體、移交土地或者建筑的面積、位置、移交期限等。
(二)移交方案連同項目實施方案經審批后,最遲于辦理協議出讓手續前確定,并作為條件之一落實在用地規劃條件中。移交手續由縣級“三舊”改造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辦理。
第五十條 三舊”改造項目,多數原權利主體同意改造,少數原權利主體不同意改造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及其實施條例、《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相關規定處理;對由市場主體實施且“三舊”改造方案已經批準的拆除重建類改造項目,特別是原有建筑物存在不符合安全生產、城鄉規劃、生態環保、建筑結構安全、消防安全要求或妨害公共衛生、社會治安、公共安全、公共交通等情況,原權利主體對搬遷補償安置協議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符合以下分類情形的,原權利主體可以向項目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申請裁決搬遷補償安置協議的合理性,并要求限期搬遷:
(一)土地或地上建筑物為多個權利主體按份共有的,占份額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已簽訂搬遷補償安置協議。
(二)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的,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2/3以上的權利主體且占總人數2/3以上的權利主體已簽訂搬遷補償安置協議。
(三)拆除范圍內用地包含多個地塊的,符合上述規定的地塊的總用地面積應當不少于拆除范圍用地面積的80%。
(四)屬于舊村莊改造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及2/3以上村民或戶代表已簽訂搬遷補償安置協議。
對政府裁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且不履行裁決的,由作出裁決的人民政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進行裁決前,應當先進行調解。
第五十一條 除由政府組織實施的改造項目外,其他項目均應當在項目實施方案正式獲批之日起的三個月內,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與項目實施主體簽訂項目實施監管協議,明確具體監管措施及項目實施主體責任。
第七章 鼓勵扶持措施
第五十二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開展組織實施“三舊”改造工作經費。對“三舊”改造涉及的城市(城鎮)公共基礎設施建設,可以從土地出讓金中安排相應的項目資金予以支持。
第五十三條 積極探索利用社會資金開展“三舊”改造,除鼓勵土地權利人自行改造外,對由政府統一組織實施“三舊”改造的,可以在拆遷階段通過招標的方式引入企業單位承擔拆遷工作。也可以在確定開發建設條件的前提下,由政府將拆遷及擬改造土地的使用權一并通過招標等公開方式確定土地使用權人。
第五十四條 經項目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認,同一項目原多個權利主體通過權益轉移形成單一主體承擔拆遷改造工作的,屬于政府征收(收回)房產、土地并出讓的行為,按相關稅收政策辦理。
第五十五條 確需實施“三舊”改造,但因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而無法納入“三舊”改造標圖建庫范圍的,可以按程序和權限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落實建設用地規模后納入標圖建庫范圍。涉及城市總體規劃限建區的,可以按程序一并調整。各地國土空間規劃編制完成后,可以按照國土空間規劃管理要求進行銜接或者調整。
第五十六條 對于納入“三舊”改造范圍、位置相鄰的集體建設用地與國有建設用地,可以一并打包進入土地市場,通過公開交易或者協議方式確定使用權人,實行統一規劃、統一改造、統一運營。各地實施集體和國有建設用地混合改造時,應當嚴格控制國有建設用地的規模上限及其所占的比例。
第五十七條 在符合規劃、權屬清晰、雙方自愿、價值相當的前提下,“三舊”用地之間或者“三舊”用地可以與其他存量建設用地進行空間位置互換。以拆除重建方式實施的“三舊”改造項目,可以將標圖建庫范圍內的“三舊”用地進行復墾,復墾產生的建設用地規模和指標可以用于本項目范圍內的非建設用地,辦理轉用手續后一并實施改造,也可以有償轉讓給本市其他“三舊”改造項目使用。
第五十八條 對以拆除重建方式實施的舊城鎮、舊村莊(居)改造項目,應當以成本和收益基本平衡為原則合理確定容積率;因用地和規劃條件限制無法實現盈虧平衡的,可以通過政府補助、異地安置、容積率異地補償等方式進行統籌平衡。經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同意,舊村莊(居)改造項目可以整合本村權屬范圍內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的其他用地,納入舊村莊(居)改造項目一并實施改造。納入的其他用地可以參照“三地”有關規定進行用地報批,但只能用于復建安置或者公益設施建設。整體連片改造時要合理安排一定比例用地,用于基礎設施、市政設施、公益事業等公共設施建設,充分保障教育、醫療、養老、體育用地需求,切實加強對歷史遺產、不可移動文物及歷史建筑的保護。
第五十九條 制造業企業在工業性質國有建設用地上已確權登記的廠房、倉庫等物業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以下統稱為“工業物業產權”)符合相關要求和投資條件的,經報縣級人民政府同意,原權利人可以將工業物業產權按幢、層等固定界限為基本單元分割登記和轉讓。工業物業建筑區內的辦公、生活服務等配套用房不得獨立進行分割、分割轉讓或者抵押。
分割轉讓工業物業應當用于引進相關產業鏈合作伙伴的產業項目。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條 “三舊”改造行政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主管部門不履行“三舊”改造管理職責、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依規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一條 改造主體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批準的,原審批機關應當撤銷“三舊”改造及相關用地批準文件,納入誠信檔案管理,限制其參與其他“三舊”改造項目,并依法對改造主體進行處理。
未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利用土地的,應依約承擔違約責任;情節嚴重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等規定進行處罰;構成閑置土地的,按照《閑置土地處置辦法》規定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二條 對采用不正當手段征集改造意愿或者妨害改造實施、管理的單位和個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六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本辦法施行前項目實施方案已審批通過的,可以按項目實施方案批準時的政策執行。
此前我縣相關文件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法律、法規、規章或者上級政策文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